民眾保費
二代健保實施後,那些人保險費負擔減少?
說明:
一、由於二代健保修正案除維持現行保險費計算規定,另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故保險對象若是沒有上述其他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或其收入低於一定金額以下時,例如薪資結構中獎金比例偏低之受雇者(獎金為4個月投保金額以下)、無兼職酬勞者、無其他所得之農漁民及無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以外所得之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甚或可能下降。
一、由於二代健保修正案除維持現行保險費計算規定,另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故保險對象若是沒有上述其他應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或其收入低於一定金額以下時,例如薪資結構中獎金比例偏低之受雇者(獎金為4個月投保金額以下)、無兼職酬勞者、無其他所得之農漁民及無執行業務所得及薪資所得以外所得之職業工會會員等,其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甚或可能下降。
二、保險費負擔減少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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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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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制(費率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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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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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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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費率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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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費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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珮雯為受雇者,月投保金額17,880元,當月股利所得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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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80×5.17%(費率)×30%(負擔比率)=$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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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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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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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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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承為受雇者,月投保金額53,000元,年終獎金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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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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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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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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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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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倩參加縫紉職業工會,月投保金額21,900元,有2小孩隨同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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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00×5.17%(費率)×60%(負擔比率)×3人=$679×3人=$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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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人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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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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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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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勝務農,參加農保,月投保金額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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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0×5.17%×30%(負擔比率)=$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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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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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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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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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費費率為4.91%、補充保費費率為2%。
註2:假設計收補充保費之所得大於1,000萬元以上,2千元以下,不予計收補充保費。
二代健保實施後,那些人保險費負擔增加?
說明:
一、依據二代健保修正案之規定,維持了現行保險費計算規定,另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也就是說未來有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個月以上之獎金者、有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者、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但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費之第1類第5目及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不在此限)、有高額股利所得者、有大額存款者及有房子出租給法人、企業、機關、學校之包租公、包租婆等保險對象,其保險費負擔將會增加。
一、依據二代健保修正案之規定,維持了現行保險費計算規定,另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兼職所得及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項目,也就是說未來有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個月以上之獎金者、有非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者、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但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費之第1類第5目及第2類第1目被保險人不在此限)、有高額股利所得者、有大額存款者及有房子出租給法人、企業、機關、學校之包租公、包租婆等保險對象,其保險費負擔將會增加。
二、保險費增加案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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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現制
(費率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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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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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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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費率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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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費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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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誠為受僱醫師,月投保金額182,000元,並在其他醫院兼差,月執行業務收入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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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0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
=$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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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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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2%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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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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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昂為某證券公司營業員,月投保金額42,000元,年終獎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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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42,0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651
年:$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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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19
年$7,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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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42,000×2×2%=
$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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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108
年:$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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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宇為某科技公司老闆,月投保金額182,000元,獲配股利5,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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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82,000×5.17%(費率) =$9,409
年:$11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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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936
年:
$1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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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00萬元×2%=
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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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月:
$16,194
年:
$1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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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假設二代健保一般保費費率為4.91%、補充保費費率為2%。
註2:假設計收補充保費之所得大於1,000萬元以上,2千元以下,不予計收補充保費。
註2:假設計收補充保費之所得大於1,000萬元以上,2千元以下,不予計收補充保費。
每月收入五萬元之單身者,在現制下及二代健保下,各應負擔多少保險費?
(以4.91%試算有何不同,暫排除股利、利息.....等)
說明:
◎單身民眾保費負擔(保費減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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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狀況 |
ㄧ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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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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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萬元外,另獎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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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785元(每月)
785×12月=9,420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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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0元
50,600×4.91% (費率)×30%(負擔比率)= 745元(每月)
745×12月=8,940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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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減輕40元(每月)
保費減輕480元(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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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民眾保費負擔(保費增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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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狀況 |
ㄧ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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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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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5萬元外,另有超過4個月投保金額的獎金3萬元(即獎金共有約2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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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785元(每月)
785×12月=9,420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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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3萬×2%=600元
50,600×4.91% (費率)×30%(負擔比率)= 745元(每月)
745×12月+600=9,540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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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增加10元(平均每月)
保費增加120元(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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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通過後,家庭主婦負擔有增加嗎?
5.二代健保通過後,家庭主婦負擔有增加嗎?
就以先生每月薪資五萬計算,四口之家每個月保費和一代健保有何不同?(先排除股利、利息及高額獎金等,二代健保保費若以4.91%計算)
說明:
一、 家庭主婦負擔不會增加,反而可能會下降:一代健保時,家庭主婦通常係依附先生以眷屬身分參加健保,而實施二代健保的目的,主要是希望讓保費負擔更加公平與合理,在一定的保險經費需求下,有人保費增加,相對地一定會有人保費減少。因二代健保加收補充保險費,可以使計繳一般自付保險費之費率下降,ㄧ般的家庭,若只有上班的薪資,每年獎金也低於4個月,且無其他利息、股利等收入,那麼保費一定會下降。
二、 舉例:如果是ㄧ般的4口之家,先生月薪5萬元,太太是家庭主婦,假設因擴大費基加收補充保險費而使費率降到4.91%,全家每月保費將會減輕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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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狀況 |
ㄧ代健保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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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健保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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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5萬元月薪外,另有獎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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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0×5.17%(費率)×30%(負擔比率)=785元/每人
785×4口=3,140元/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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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0元
總保費:
50,600×4.91%(費率)×30%(負擔比率)=745元/每人
745×4口=2,980元/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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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減輕40元(每人)
保費減輕160元(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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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
註2:保險費=投保金額×費率×負擔比率×(1+依附眷屬人數)+補充保險費費基×2%(假設費率)。
二代健保通過後,退休人員負擔有增加嗎?
說明:
一、保費增減與身分別無必然關係
二代健保擴大費基,針對大於投保金額4個月之獎金及一定金額以上之兼差薪資、執行業務收入、股利、利息、租賃收入等計收補充保險費,如果沒有高額的相關收入,相較現制不會增加負擔,多數民眾反而可以因為費率下降而受惠,減輕既有保費負擔。
二、ㄧ般退休人員負擔不致增加
退休人員若固定領有退休金之利息收入到達一定金額,雖然二代健保將計入補充保險費計費基礎,但費率僅約2%,且不計眷口數,每1萬元之利息收入,僅收取200元之補充保險費,除非尚有更多的其他收入(兼差、股利、房屋租給機關法人等),否則在費率下降,原保費負擔下調之狀況下,總負擔應不致明顯增加。
現在新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還是會大幅加重單身者的負擔嗎?
說明:
行政院所提出的二代健保修正草案,對於保險費的計算,是要改用整個申報所得稅的家戶內成員的各項所得總額,當作計算保險費的基礎,所以沒有配偶、沒有扶養親屬一起報稅的民眾,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單身者」,相形之下,保險費負擔確實有可能比較重,但按照現在國民黨團所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已經不再採用以家戶計費的方式,而是在維持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外,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因為未採納原本行政院所提出的規劃方式,自然也就不會發生大家所關心的「單身者負擔加重」的情形,但是如果單身者領有高額獎金、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按照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就必須多繳交補充保險費,符合收入多一點,負擔多一點的精神。
行政院所提出的二代健保修正草案,對於保險費的計算,是要改用整個申報所得稅的家戶內成員的各項所得總額,當作計算保險費的基礎,所以沒有配偶、沒有扶養親屬一起報稅的民眾,也就是大家所說的「單身者」,相形之下,保險費負擔確實有可能比較重,但按照現在國民黨團所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已經不再採用以家戶計費的方式,而是在維持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外,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因為未採納原本行政院所提出的規劃方式,自然也就不會發生大家所關心的「單身者負擔加重」的情形,但是如果單身者領有高額獎金、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按照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就必須多繳交補充保險費,符合收入多一點,負擔多一點的精神。
二代健保再修正案不再論戶計算保險費,多眷口家庭的負擔是否將因此變重?
說明:
現在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維持了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租金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也就是說,多眷口家庭的保險費,原則上將和現在相同,甚至可能因為多收取了補充保險費,使得費率下降,負擔還會減輕。但是,如果家庭成員中有人領有高額獎金,或許多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就必須再多繳交一些補充保險費。
現在提出的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維持了現行的保險費計算規定,另外把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租金等,外界普遍認為應該要納入當作計算保險費基礎的收入,列為收取補充保險費的基礎,也就是說,多眷口家庭的保險費,原則上將和現在相同,甚至可能因為多收取了補充保險費,使得費率下降,負擔還會減輕。但是,如果家庭成員中有人領有高額獎金,或許多股利、租金等其他收入,就必須再多繳交一些補充保險費。
兼職所得亦收保費,對辛苦謀生者是否不公平?
說明:
一、讓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差異縮小: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爰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對其他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使有其他所得之保險對象亦能負擔一點保費,以降低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使僅有單一薪資所得者或多眷口家庭負擔能予減輕,否則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相同,然有無其他兼職所得者之保費負擔卻相同,亦未見公平合理。
二、設計起徵點,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制度之設計往往一體兩面,為兼顧保費負擔之公平性,或許會使收入微薄又需依賴兼職酬勞養家者負擔為之沈重。為降低該負面效應,補充保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本署會考量各界之看法,訂定一公平合理之起徵點,以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
一、讓所得相同者之保險費負擔差異縮小:二代健保為使保險對象保險費之負擔更趨公平性,爰在既有之計費基礎下,對其他非投保單位之薪資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使有其他所得之保險對象亦能負擔一點保費,以降低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使僅有單一薪資所得者或多眷口家庭負擔能予減輕,否則投保單位薪資所得相同,然有無其他兼職所得者之保費負擔卻相同,亦未見公平合理。
二、設計起徵點,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制度之設計往往一體兩面,為兼顧保費負擔之公平性,或許會使收入微薄又需依賴兼職酬勞養家者負擔為之沈重。為降低該負面效應,補充保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本署會考量各界之看法,訂定一公平合理之起徵點,以降低對辛苦謀生者之衝擊。
有執行業務收入者,都要多繳錢嗎?
說明:
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保險費負擔是否增減,須視其參加健保之身分、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因補充保險費之加收而因應調降,以及調降的幅度而定,並非以有無執行業務收入或金額高低而判定多繳與否。
一、若為第1類第5目及第2類被保險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故若其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時,則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
二、不屬於上開被保險人之保險對象:因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於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有執行業務收入時,則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另計補充保險費。
三、整體而言,保險費負擔調升或下降,須俟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調降及調降之幅度而定。
有執行業務收入者保險費負擔是否增減,須視其參加健保之身分、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因補充保險費之加收而因應調降,以及調降的幅度而定,並非以有無執行業務收入或金額高低而判定多繳與否。
一、若為第1類第5目及第2類被保險人:已採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其健保投保金額者,不再以執行業務收入計收其補充保險費,故若其無其他計收補充保險費之收入時,則保費負擔應不高於現制。
二、不屬於上開被保險人之保險對象:因非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故於其他非所屬投保單位有執行業務收入時,則須以該執行業務收入另計補充保險費。
三、整體而言,保險費負擔調升或下降,須俟一般保險費之費率是否調降及調降之幅度而定。
靠利息生活者,會影響生計嗎?
說明: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利息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且因費率為2%,100元僅須負擔2元,其實影響有限;另因加徵利息之補充保費,尤其加徵鉅額存款利息之補充保費,不僅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亦可能因應略為調降。故對靠利息收入生活者,其雖增加補充保險費負擔,惟因一般保險費負擔可能會略為下降,故整體而言,其保費負擔亦有下降之可能性,故對其影響應屬有限。
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收取係訂有起徵點,即一定額度以上之利息所得才計收補充保險費,且因費率為2%,100元僅須負擔2元,其實影響有限;另因加徵利息之補充保費,尤其加徵鉅額存款利息之補充保費,不僅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一般保險費之費率亦可能因應略為調降。故對靠利息收入生活者,其雖增加補充保險費負擔,惟因一般保險費負擔可能會略為下降,故整體而言,其保費負擔亦有下降之可能性,故對其影響應屬有限。
補充保險費如何收取?是否採累計收取,而造成民眾需一次繳交大筆金額之困擾?
說明:
補充保險費係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之標準亦以給付當次之金額來判定,均非採事後累計,故不會發生民眾事後補交龐大金額之困擾。
補充保險費係由扣費義務人於「當次」給付時扣取,逾新台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之標準亦以給付當次之金額來判定,均非採事後累計,故不會發生民眾事後補交龐大金額之困擾。
保險對象未繳補充保險費,是否會被暫行停止保險給付?
說明:
補充保險費收取的方式是採由給付所得單位(即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一般稱之為就源扣繳,因此保險對象不會有未繳交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補充保險費收取的方式是採由給付所得單位(即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一般稱之為就源扣繳,因此保險對象不會有未繳交補充保險費之情形。
補充保險費是否可列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說明:
未來健保收取之補充保險費亦為健保費,可列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且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上述金額之限制。
未來健保收取之補充保險費亦為健保費,可列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且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上述金額之限制。
補充保險費係單筆計算,每筆1,000萬元,但若有多筆者,合計下來可能會很高,是否有總上限?
說明: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收取係架構在就源扣繳之基礎上,且為減少補收或退費等繁瑣程序,並不作結算。故除單筆有1,000萬元之上限設計外,並無總上限之規範。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之收取係架構在就源扣繳之基礎上,且為減少補收或退費等繁瑣程序,並不作結算。故除單筆有1,000萬元之上限設計外,並無總上限之規範。
利息所得可能是要養老用的,是否應參考所得稅的免稅額標準來訂定免扣取補充保險費的下限呢?
說明:
收取補充保險費的下限訂定,法律已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未來訂定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金額時,將會考量包括退休定存族負擔等各種因素後才定案。
收取補充保險費的下限訂定,法律已授權由主管機關決定,未來訂定免予扣取補充保險費之金額時,將會考量包括退休定存族負擔等各種因素後才定案。
二代健保實施後,小孩的利息、股利是否也要收補充保險費?
說明:
小孩的利息、股利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二代健保修法案已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在維持現有財源基礎及保費計收方式下,另針對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費之其他所得,另收取補充保險費;至於有關利息所得之定義,係與所得稅法第14條對利息所得之規範一致,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因此計繳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並不論所得者為大人或小孩皆一併計收,不僅較具公平性,且亦避免為規避保險費負擔而改以小孩名義存款或購買債券之誘因。
二、同樣地,小孩之股利所得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因年齡而有所差異,以避免家長以小孩名義買賣股票以規避保險費負擔而形成之不公平現象。
小孩的利息、股利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說明如下:
一、二代健保修法案已於100年1月4日三讀通過,在維持現有財源基礎及保費計收方式下,另針對高額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租金收入等外界普遍認為應納入計費之其他所得,另收取補充保險費;至於有關利息所得之定義,係與所得稅法第14條對利息所得之規範一致,含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因此計繳補充保險費之利息所得並不論所得者為大人或小孩皆一併計收,不僅較具公平性,且亦避免為規避保險費負擔而改以小孩名義存款或購買債券之誘因。
二、同樣地,小孩之股利所得也要計收補充保險費,不因年齡而有所差異,以避免家長以小孩名義買賣股票以規避保險費負擔而形成之不公平現象。
為何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必列入計收補充保險費?
說明: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係以該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並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起自行申報投保金額,繳交健保費。因該等被保險人已用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自行申報投保金額計繳健保費,並因該等所得非屬其投保單位支給,而係由其他單位或自然人所給予,故不再重複以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
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其係以該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並按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起自行申報投保金額,繳交健保費。因該等被保險人已用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自行申報投保金額計繳健保費,並因該等所得非屬其投保單位支給,而係由其他單位或自然人所給予,故不再重複以其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計收補充保險費。
租金收入為何只針對租給法人部分收取補充保險費?個人部分為何不做?
說明:
一、法人會開具租金支出憑證:
法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為能反映其營運成本,以降低其稅賦負擔,勢必會開具租金支出等憑證;惟自然人因於申報所得稅時,僅以列舉扣除額者得明列其租金支出,且因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額度僅12萬元,在標準扣除額度增加之情形下,已降低其申報租金支出之誘因。故自然人亦要加收補充保險費,在實務作業上是有其限制。
二、自然人未開具租金支出憑證,就源扣繳有其困難度:因補充保費係就源扣繳方式,若承租者言明要扣取2%之補充保費,惟事後並未繳交健保局,且承租人以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時,則無法查核。
三、徒增自然人之租金支出負擔:當出租給自然人亦要被扣繳補充保費時,則出租人勢將該額度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承租人通常為弱勢者而言,無疑係增加其租金負擔,應是政策上所不樂見。
四、以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者不到2成:
目前有超過8成以上的所得稅申報戶係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若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之租金收入亦計收補充保費,則僅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得以查核其申報租金(或支出)之真實性,而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無從勾稽,形成制度設計之不公平性。
五、自然人申報租金支出金額小,對補充保費之抑注有限:
以97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觀之,自然人之租金支出僅60億餘元,故若租金收入要加收補充保費,則在一定額度以下之租金收入不列計補充保費下,對整體保費的挹注實屬有限,且因有上述問題,故僅針對承租人為法人賦予扣費義務人之責任。
一、法人會開具租金支出憑證:
法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為能反映其營運成本,以降低其稅賦負擔,勢必會開具租金支出等憑證;惟自然人因於申報所得稅時,僅以列舉扣除額者得明列其租金支出,且因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額度僅12萬元,在標準扣除額度增加之情形下,已降低其申報租金支出之誘因。故自然人亦要加收補充保險費,在實務作業上是有其限制。
二、自然人未開具租金支出憑證,就源扣繳有其困難度:因補充保費係就源扣繳方式,若承租者言明要扣取2%之補充保費,惟事後並未繳交健保局,且承租人以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時,則無法查核。
三、徒增自然人之租金支出負擔:當出租給自然人亦要被扣繳補充保費時,則出租人勢將該額度轉嫁到承租人身上,對承租人通常為弱勢者而言,無疑係增加其租金負擔,應是政策上所不樂見。
四、以列舉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者不到2成:
目前有超過8成以上的所得稅申報戶係採標準扣除額申報所得稅,若自然人出租給自然人之租金收入亦計收補充保費,則僅適用列舉扣除額者得以查核其申報租金(或支出)之真實性,而以標準扣除額申報者即無從勾稽,形成制度設計之不公平性。
五、自然人申報租金支出金額小,對補充保費之抑注有限:
以97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觀之,自然人之租金支出僅60億餘元,故若租金收入要加收補充保費,則在一定額度以下之租金收入不列計補充保費下,對整體保費的挹注實屬有限,且因有上述問題,故僅針對承租人為法人賦予扣費義務人之責任。
房東雖有租金收入,但仍需支付房貸及修繕成本,故租金收入是否應扣除成本?
說明:
目前納入補充保險費計算之項目,均會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即在所得產生時,就直接扣取保險費,且日後不再結算,所以均不考慮成本問題,即不同於所得稅法規定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之項目,而是以每筆收入做為收費標準。
目前納入補充保險費計算之項目,均會採用就源扣繳的方式收取補充保險費,即在所得產生時,就直接扣取保險費,且日後不再結算,所以均不考慮成本問題,即不同於所得稅法規定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所得之項目,而是以每筆收入做為收費標準。
將股利納入計收補充保險費會影響股市嗎?大家會不想領股利嗎?
說明:
股利所得係為綜合所得之一環,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而現行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在6%至40%之間,若社會大眾未因綜所稅之課徵而不想領股利,顯示股利所得遠大於稅賦之負擔,更何況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費率為2%,遠低於所得稅率,且有起徵點之設計,一定額度下的股利不會計費,其實質影響比起綜合所得稅相對會小很多,所造成的衝擊應屬有限。
股利所得係為綜合所得之一環,必須申報綜合所得稅,而現行綜合所得稅之稅率在6%至40%之間,若社會大眾未因綜所稅之課徵而不想領股利,顯示股利所得遠大於稅賦之負擔,更何況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之費率為2%,遠低於所得稅率,且有起徵點之設計,一定額度下的股利不會計費,其實質影響比起綜合所得稅相對會小很多,所造成的衝擊應屬有限。
股票常因高價買入被套牢,股利在股價若未填權/息前亦非所得,為何仍計收補充保險費?
說明:
一、買賣股票所須承擔之股價漲跌風險,係屬證券交易市場必然之現象,即便未除權/息,亦會因公司經營之良窳而有所波動,況所得稅法亦認定股利所得為所得之一,而未考慮股價之漲跌。
二、另股票雖因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而向下調整股價,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即便股價有所漲跌,亦為未實現損益,且在除權/息前持續握有該股票,方有股利所得之產生,而該股利確為所得之一部分,將其計收補充保費,俾降低一般保費的費率,可提高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且一定金額以上方計收補充保費,故整體而言,在一般保險費費率可能調降而補充保險費之費率為2%下,影響亦屬有限。
一、買賣股票所須承擔之股價漲跌風險,係屬證券交易市場必然之現象,即便未除權/息,亦會因公司經營之良窳而有所波動,況所得稅法亦認定股利所得為所得之一,而未考慮股價之漲跌。
二、另股票雖因發放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而向下調整股價,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即便股價有所漲跌,亦為未實現損益,且在除權/息前持續握有該股票,方有股利所得之產生,而該股利確為所得之一部分,將其計收補充保費,俾降低一般保費的費率,可提高保費負擔的公平性,且一定金額以上方計收補充保費,故整體而言,在一般保險費費率可能調降而補充保險費之費率為2%下,影響亦屬有限。
聽說將來高額獎金必須收取健保的補充保險費,是否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也包含在內?
說明:
一、依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4個月以上獎金的部分,所以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並不包含在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內,是不需要另外扣繳補充保險費的。
二、由於各種抽獎的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一、依據二代健保再修正案的規定,需收取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在獎金的項目,只限定在雇主發給員工超過4個月以上獎金的部分,所以民眾中樂透或彩券的獎金,並不包含在計收補充保險費的範圍內,是不需要另外扣繳補充保險費的。
二、由於各種抽獎的中獎獎金是一種單次、不可預期的所得,並且會牽涉到個人隱私以及安全性的問題,並不適合納為補充保險費的計收範圍。
軍公教退休人員優存18%利息,是否納入補充保險費應計收之利息所得?
說明:
依規定除單次給付利息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外,其餘均需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另外,除低收入戶依法不必繳交補充保險費外,其餘不因身分別而有所差異。
依規定除單次給付利息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外,其餘均需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另外,除低收入戶依法不必繳交補充保險費外,其餘不因身分別而有所差異。
保險對象會為規避其利息、執行業務所得須繳交之補充保險費而化整為零嗎?
說明:
一、二代健保用以計收補充保險費之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多來自收入相對較高者,此項費率僅約2%左右,且不計眷口數,每1萬元之利息收入,僅收取200元之補充保險費,負擔不致太重,且單次給付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對於沒有高額利息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者之影響有限,應不致造成民眾為規避健保費負擔而採取投機行為。
二、能擁有高額利息者其本金相對高,若為400萬元必須分散為數十個帳戶才有可能低於免扣取之標準,否則分散後扣繳金額與未分散相同,對於有高額利息所得者,若是基於合法節費,而選擇性將所得分存於多個帳戶、分次領取之情形,基於民眾適法配置其財產,縱然因此會減少保險費收入,亦須予以尊重。
三、至於執行業務收入是來自他方,除非扣費義務人同意分散支付或為其違法化整為零,其本身無法單獨決定是否將執行業務收入分散多筆。而違法協助被保險人規避繳交補充保險費,如經查獲,保險人得限期令扣費義務人補繳外,並按應扣繳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一、二代健保用以計收補充保險費之高額獎金、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兼職所得等,多來自收入相對較高者,此項費率僅約2%左右,且不計眷口數,每1萬元之利息收入,僅收取200元之補充保險費,負擔不致太重,且單次給付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對於沒有高額利息所得或執行業務收入者之影響有限,應不致造成民眾為規避健保費負擔而採取投機行為。
二、能擁有高額利息者其本金相對高,若為400萬元必須分散為數十個帳戶才有可能低於免扣取之標準,否則分散後扣繳金額與未分散相同,對於有高額利息所得者,若是基於合法節費,而選擇性將所得分存於多個帳戶、分次領取之情形,基於民眾適法配置其財產,縱然因此會減少保險費收入,亦須予以尊重。
三、至於執行業務收入是來自他方,除非扣費義務人同意分散支付或為其違法化整為零,其本身無法單獨決定是否將執行業務收入分散多筆。而違法協助被保險人規避繳交補充保險費,如經查獲,保險人得限期令扣費義務人補繳外,並按應扣繳金額處1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3倍之罰鍰。
未來是否會發生把薪資低報轉換為其他名義給付,以規避保費的情形存在?
說明:
一、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減少:
二代健保將針對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因此,未計入投保金額之給付已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較現制投保金額與薪資所得間之差額未計收任何保險費,實已顯著降低其轉以其他名義給予之誘因。
二、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健保現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因此確實有可能發生雇主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低報薪資之現象,此舉對於誠實申報投保金額之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如此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一、雇主將薪資轉以其他名義給付之誘因減少:
二代健保將針對雇主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與受雇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收取補充保險費。因此,未計入投保金額之給付已列入補充保險費計收,較現制投保金額與薪資所得間之差額未計收任何保險費,實已顯著降低其轉以其他名義給予之誘因。
二、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健保現制下,保險費之計算基礎為經常性薪資(一般為月薪),因此確實有可能發生雇主為規避保費責任而低報薪資之現象,此舉對於誠實申報投保金額之雇主及被保險人,並不公平。二代健保將薪資總額與投保金額總額間之差額,增列為計費基礎,如此不但可以達到平衡整體保險經費比例之目的,亦可讓過去採低底薪、高獎金之投保單位,更公平合理的負擔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使各行業別雇主間的負擔更趨公平性。
